临港业茂: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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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ZF印发《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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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9 19:14
各区、县人民ZF,市ZF各委、办、局:
现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ZF
2013年6月13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ZF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ZF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
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bumen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bumen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
注册的,
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bumen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ZF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ZF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ZF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
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
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bumen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bumen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
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bumen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bumen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bumen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bumen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bumen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
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bumen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ZF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市ZF新闻发布会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介绍《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市ZF新闻办今天(6月19日)举行市ZF新闻发布会,市ZF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bumen负责人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介绍了即将施行的《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一)
市ZF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
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介绍了《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订背景、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
《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13年5月20日市ZF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ZF令第2号发布,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情况
2002年和2004年,本市相继出台了《引进人才实行〈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居住证管理方面的ZF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居住证制度实施至今,在吸引和留住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来沪人员总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发挥居住证制度在保障来沪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提升ZF服务管理水平,需要在原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整合形成本市居住证管理的综合性ZF规章,进一步完善居住证申办程序,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明确来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来沪人员更好地融入
上海。
二、《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居住证一般规定、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积分管理、持证人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和载明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具有三方面的主要功能:一是作为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是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是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二)规范居住证的申办、核定与发放
《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进一步优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管理办法》规定,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bumen或者公安bumen,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bumen、公安bumen按照就业或者投靠、就读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三)明确居住证积分制度的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并对《居住证》积分制度作了说明,即《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关于《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bumen编制,并报经市人民ZF批准,通过ZF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四)明确持证人待遇
与现行规定和做法相衔接,《管理办法》列举了持证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五)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服务和信息保密的义务,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另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个人和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对在申办《居住证》、申请或者代办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的,由公安bumen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或者代办积分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bumen还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明确过渡条款以及与相关规定的衔接
《管理办法》明确,按照《引进人才实行〈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引进人才实行〈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介绍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形成过程与原则、主要内容和申办
流程。
按照市委、市ZF关于来沪人员居住证实行积分管理的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bumen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法》),作为《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一、关于《积分管理办法》的形成过程与原则
《积分管理办法》的形成主要经过了国际国内比较借鉴、系统设计、实测模拟和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论证听取意见等过程。在设计指标体系时,体现了“五个突出”:一是突出指标体系的整体设计。二是突出来沪人员的实际贡献。三是突出对特定领域和重点区域的政策倾斜,对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来沪人员和远郊重点区域,设定专门指标,稳定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来沪人员队伍,促进重点区域人员集聚。四是突出积分的递增累加效应,建立逐年逐级递增累加机制,为长期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来沪人员建立良好的预期。五是突出与现行政策的有效衔接,对于特定对象如没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设定专门指标,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具体指标的设计,注重指标的通用性、代表性、可获得性、可验证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积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积分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对申请对象、指标体系、指标分值、积分规则、申办
流程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一)申请居住证积分的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二)积分管理指标体系。《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bumen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指标最高100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100分。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最高分值20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远郊重点区域是指
临港地区。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ZF表彰奖励,积110分。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指标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包括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持证人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
(三)总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三、关于申请积分的基本
流程与管理
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
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持证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持证人也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
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bumen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
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bumen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ZF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
市公安局副局长江宪法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介绍了《
上海市居住证》有关办理方面的相关情况。
根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负责牵头起草了《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按照分工负责居住证证件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关于申办
流程
依照《实施细则》,申办《
上海市居住证》的
流程为:
来沪人员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办《
上海市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出具回执,并将材料、信息移送核定bumen,其中,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人员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靠、就读、进修人员申办材料移送对应公安派出所;
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由核定bumen通知制证。公安bumen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签发;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接到公安bumen送达的《
上海市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来沪人员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领证时收取工本费。
持证期间,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来沪人员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对证件遗失、损毁的可挂失或补办。
持证期限每满一年,来沪人员应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对符合五种注销情形的,由公安bumen在信息系统予以注销。
二、关于申办材料
根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申办《
上海市居住证》条件为“两个合法稳定”,即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对此,《实施细则》将“合法稳定居住”对应明确为“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即包括:来沪人员自购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宿舍证明和居(村)委寄宿证明4种;将“合法稳定就业”对应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分别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企业或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证明。
三、关于办理签注
《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在60天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保、公安bumen核定同意后,给予签注”。
《
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与国家加强流动人员居住地管理的要求相适应。为方便来沪人员,做到一次办理,对投靠、就读的持证人办理签注时,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与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库的比对属实的,符合条件的实行当场签注。对就业、投资、开业人员,一是通过公安、人保对有效期限届满人员信息提前比对、数据交换,实现当场签注;二是在互联网上开通预约签注,经比对核定同意后,再通知本人到社区办理当场签注。对居住地址发生变化或对网上比对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经bumen核定,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将不予签注,所持有的《
上海市居住证》为无效证件,相关信息由公安bumen在信息系统内注销。
对2013年7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
上海市居住证》(包括人才类、投靠类和就业类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换领新证。有效期到期后,可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并免费换领新版《
上海市居住证》。
四、关于注销
“注销”主要是指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注销持证人相关证件信息,其所持《
上海市居住证》为无效证件。
《实施细则》明确了两类注销情形。一是经有关bumen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bumen,由公安bumen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的情形,包括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二是由公安bumen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情形,包括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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