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新闻稿中讨论的事项可能构成前瞻性声明。1995年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为前瞻性陈述提供了安全港保护,以鼓励公司提供有关其业务的前瞻性信息。前瞻性陈述包括有关计划、目标、目标、战略、未来事件或业绩的陈述,以及基本假设和其他陈述,而不是历史事实的陈述。
含有涉外因素的纠纷,是中国与外国合同方之间尤其纠纷,可提交涉外仲裁。由于中国已在1987年4月22日成为缔约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的公约,国外仲裁机构在另一缔约国渲染到纽约公约仲裁裁决有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然而,传统的涉外仲裁机构没有获准在中国境内管辖争议。由他们出具奖承认和执行在中国方面所面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