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规范(试行)》,简化了登记流程。纳税人只需持《变更税务登记表》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即可即时办结纳税申报、空白发票缴销、税控系统信息修改等全部涉税事项。企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资格、网上勾选认证资质等信息,也将自动保留并同时迁移至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须重新办理。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