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这是只有在2019年10月1日,该安排关于互助法院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在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仲裁程序的援助生效 - 授权一家中国大陆法院准予临时在通过批准的仲裁机构之一,管理的香港坐仲裁的急救措施(见这里以前警报备忘录)。据我们了解,中国法院前临时措施五个应用程序已经作出,其中一个是成功的,其他悬而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