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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合法设立的任何非营利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第六条境外仲裁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临港保税区设立办事机构:
当股东决定终止业务活动,必须通过决议才能开始清算,并且必须指定清算人时,可以进行自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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