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只有在中国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仲裁委员会,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设在中国大陆的仲裁进行管理,也可以将临时措施的申请提交中国法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没有明确禁止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经营,但在实践中,没有外国仲裁机构成功注册。因此,有义务在中国大陆进行仲裁的实体(即在大多数中国国内实体之间的争议中)仅限于中国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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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也需要保护海域和岛屿的主权,以及保障国家的合法权益,积极化解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