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当然不是明智的做法,因为将不再经营的公司晾在一边,将会面临被列入“非正常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然后还要面临以下的种种后果:
“我们正在研究如何提升品牌定位,并最好地与客户沟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